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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当事人提交的单位证明仅加盖印章无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不符合形式要件,且无其他证据辅证其内容真实性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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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当事人提交的单位证明仅加盖印章无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不符合形式要件,且无其他证据辅证其内容真实性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关键词
借款合同纠纷 企业借贷纠纷 单位证明材料 单位印章 民事诉讼证据裁判要旨
当事人提交的《证明函》作为单位证明仅有单位加盖印章,并无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不符合单位证明的形式要件,且该函所载明的内容也无其他证据加以辅证,以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故法院对该《证明函》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案例索引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彬、毛志刚、滕赪伟、占荣仙、上饶市万力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21)最高法民申1049号
案 由:企业借贷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06月22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关于博能小贷公司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问题。博能小贷公司提交的《证明函》作为单位证明仅有单位加盖印章,并无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不符合单位证明的形式要件,且该函所载明的内容也无其他证据加以辅证,以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明函》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关于邮政EMS邮寄情况调查的回函》《调查笔录》系在1829号案件中形成的两份证据,该两份证据所涉邮件单号与本案所涉单号并不相同,1829号案件生效判决亦未对本案所涉邮件的相关事实加以认定,故本院对该两份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至于博能小贷公司提交的再审律师代理费用问题,因其并未提交费用发票的原件,且该费用与二审判决是否存在错误并无关联,本院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因此,博能小贷公司关于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版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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